說明:
一、依據僑務委員會 103 年 8 月 27 日僑生聯字第 10305009352 號函辦理。
二、旨揭獎學金每名可獲頒新臺幣 5,000 元及獎狀乙紙,凡就讀中等學校(含職業學校)二年級以上,憑 102 學年度學行成績,符合「僑務委員會獎勵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核發要點」規定,其上一學年度學業總平均成績或等第還原成績在 85 分以上,並無受警告以上處分之僑生,均得提出申請。
三、依據上揭要點規定,旨揭獎學金辦理流程如下:
(一)申請學生應於註冊開學後一個月內,填具申請表並檢附居留證件或身分證影本、 102 學年度成績單,向學校提出申請,請各校自行訂定截止申請日期。
(二)本獎學金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凡留級、重讀或延畢之僑生,均不得請領。請各校查證申請學生當學年度有無受警告以上之處分,並詳實核對及審查相關申請資料,剔除不符資格之申請者後,排定及造具核獎建議序次名冊函送該會。
(三)該會將依各校函報符合資格人數按比例分配獲獎名額,並依建議核獎序次,於名額內核定獲獎名單。
四、請於本( 103 )年 10 月 24 日前將「核獎建議序次名冊」及「撥款清冊」函送該會,相關審查資料,應自申請當年度起留校 5 年以供備查,不需另送該會;並以電子郵件將名冊及清冊電子檔寄送該會聯絡人顏琬容(jung@ocac.gov.tw),俾利彙辦。
五、檢附相關申請表件:「獎勵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申請表」、「核獎建議序次名冊」、「撥款清冊」,電子檔可至僑生服務圈網站(http://ocs.ocac.net)/在學服務/僑生在學輔導/獎助學金申請/獎勵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表單下載項內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