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 3 條。
二、公告事項:
(一)當然委員:校長、家長會代表。
(二)票選委員:魏○瑩師、黃○益主任、陳○芳師、黃○聆師、蕭○萲師
三、前項委員任期自 114 年 9 月 1 日起至 115 年 8 月 31 日止。
四、委員於任期中如有無法執行各該任務情事(如退休、離職、留職停薪、延長病假等),當然委員由新任人員遞補;票選委員由候補人員依性別及未兼行政職務比例之規定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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