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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教學組 - 行政公告 | 2025-04-01 | 點閱數: 57

https://law01.tainan.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aspx?id=GL000546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調用教師處理原則

中華民國 102 年 8 月 19 日南市教課(二)字第 1020745571 號函頒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6 日南市教課(二)字第 1070417587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14 年 3 月31日南市教課(二)字第 1140454209 號函修正

一、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本局調用所屬各級學校教師支援本局業務,特訂定本原則。

二、調用教師之業務由本局課程發展科主辦,其他科室協辦。

三、調用教師資格如下:

(一)本局所屬各級學校編制內現職專任教師。

(二)實際擔任教學工作三年以上。

(三)近三年內成績考核均為四條一款。

(四)無教師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

(五)未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罰者。

四、依臺南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甄選儲訓實施要點第十二點規定,至本局或所屬機關實習之人員,適用本原則有關調用教師相關規定。

調用教師以公假方式調用支援本局業務。調用教師以全時調用為原則,調用期間配合學年度每次以一年為限,調用期滿工作成績考評合格者,得繼續調用,調用期間連續不得超過五年。

本局任務編組及教育部專案計畫補助人員,不受前項調用期間之限制。

五、調用教師人數採總量管控,其原則如下:

(一)全時調用教師總人數以三十人為上限。

(二)每校調用教師人數至多二人,學校教師員額編制二十人以下學校及偏遠地區學校以一人為限。

前項各款總量管控之調用教師人數,不包含第四點第一項之人員、任務編組及教育部專案計畫補助人事費用之調用教師員額。

六、一般性業務調用教師程序如下:

(一)各科室於每學年度開始前三個月,提出調用教師支援業務需求表。

(二)課程發展科彙整各科室需求人力,簽陳局長核定各科室調用人數。

(三)公開遴選有意願調用之教師或考評有意願繼續調任者之工作成績。

任務編組、專案或緊急性業務須調用教師時,由業務需求科室簽擬,調用程序除作業時程外,其餘比照前項規定辦理,並由課程發展科管控人數,其人數不計入第五點之總量管控人數。

特殊教育及幼兒園調用教師名單,由課程發展科協同特幼教育科管控。

七、調用教師調用期間所遺課務,由所屬學校另聘代理或代課教師處理,所需代理或代課費由所屬學校人事費項下支應,若經費不足時,再向本局覈實申請補助。

調用教師必要時,每週得返校授課二節。

八、調用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歸建:

(一)調用期間屆滿,無意願或未繼續調用者。

(二)專案性或緊急性業務結束。

(三)調用工作成績經考評不合格者。

(四)工作不適任或處理公務有重大違失者。

(五)依法申請留職停薪期間逾一個月以上者。

(六)其他特殊情形經局長核定應歸建者。

(七)調用期間經查有違反本原則第三點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者。

九、全時調用教師支援本局期間,比照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人員給予休假、支領不休假加班費,並得在所屬學校申請使用國民旅遊卡支領休假旅遊補助,所需經費由所屬學校人事費項下支應,若經費不足時,再向本局覈實申請補助。

調用教師之出差勤比照本局公務人員辦理。

十、調用教師每年之成績考核,由本局提供平時考核資料,送請原服務學校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十一、各科室調用教師於調用期間申請進修、研究者,申請條件如下:

(一)調用教師進修、研究須基於教學及業務需要,且不得影響行政業務,須事先經學校同意並符合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教師在職進修研究實施要點第五條進修名額之限制。

(二)各科室在不影響行政業務之前提下,每學年度進修、研究名額以不超過每一科室實際調用教師員額百分之二十為限;實際調用教師員額未滿五人者,其參加進修名額以一人計。

(三)調用教師公餘進修、研究者,其名額不受前款之限制。

十二、本原則修訂施行前,已經同意進修者,於本原則修訂施行後,得依原同意核准進修之期程至結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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