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市 107年度本土教育整體推動方案辦理。
二、即日起至 107年 5月 2 日(星期三)中午 12 時前至知會教務處教學組,以利後續辦理事宜
注意事項如下:
(一)旨揭所指本土語言能力認證,係指由
1.教育部主辦之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
2.客家委員會主辦之客家語語言能力認證、
3.原住民族委員會主辦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
惟查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未收取報名費用,爰不納入本案補助範圍。
(二)本案補助對象為 106學年度聘期內,參加 106年度閩南語或客家語語言能力認證中高級以上之校長、編制內現職(含長期代理)教師,通過者全額補助,未通過者半額補助。
(三)長期代理教師定義請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本市訂定相關行政規則辦理。
三、請於期限內完成通知,逾期不候,敬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