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曾領取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年資補償金之人員,再參加公保且符合請領養老給付資格時,須俟一次全數繳回補償金後,始得領取養老給付,不得要求分期繳還,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民國 104 年 9 月 3 日部退一字第 1044006404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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