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達人~青少年認識法律擂臺賽」實施計畫
109年 6月 23 日南市教安(一)字第 100667824 號函
- 依據:臺南市 109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實施計畫。
- 目的:透過法律常識之比賽,讓青少年認識生活上的相關法律知識,提升青少
年守法之能力,降低犯罪發生率。
一、指導單位:臺南市政府、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
二、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三、承辦單位:臺南市永康區崑山國民小學、臺南市安南區海佃國民小學、臺南市新營區新民國民小學、臺南市佳里區佳里國民小學、臺南市仁德區仁和國民小學、臺南市南區喜樹國民小學、臺南市龍崎區龍崎國民小學、臺南市新營區新進國民小學、臺南市安南區海東國小、臺南市東區東光國民小學。
四、協辦單位: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臺南分會、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臺南分會、社團法人臺南市觀護協會、臺南榮譽觀護人協進會、臺南律師公會。
一、分區初賽:
(一)北區:臺南市新營區新民國民小學;學務處:鄭淑霞主任;電話: 6562152 轉 203 ;網路電話: 143020 ;信箱: r11720r@gmail.com。
(二)南區:臺南市安南區海佃國民小學;學務處:邱子華主任;電話: 2505013轉 5102;網路電話: 56020 ;信箱: tnralf1@tn.edu.tw 。
二、複(決)賽:
臺南市永康區崑山國民小學;學務處:蔡淑芬主任;電話: 2711640轉 721;網路電話: 320020 ;信箱: x9exu8ntsai@gmail.com 。
三、教育局聯絡窗口:
學輔校安科:王惠足實習校長;電話: 2991111轉 8548;網路電話: 99515 ;
電子信箱: cathy581@tn.edu.tw 。
一、 本市公私立國中學生(含高級中學國中部學生),每隊至多 10人,至少 4人,並推選其中 4 人擔任答題代表,其他則擔任智囊團。
- 市立國中(含高中附設國中部)務必派出參賽隊伍,國私立國中(含高中附設國中部)可自由報名參賽。
- 公私立國中(含高中附設國中部)報名需依照學生總人數派出參賽隊伍,報名隊數如下: 650 人以下報名 1 隊; 651 人至 1200 人報名 1 至 2 隊; 1201 人以上報名 1 至 3 隊。
一、報名日期:自 109年 8月 24 日(星期一)至 109 年 9 月 7 日(星期一)。
二、報名方式:
(一)分區初賽,請依限填妥報名表如附件 1(表 1、表 2 紙本核章)寄送各承辦學校,並至線上調查系統填報報名資料,同時勾選報名場次。報名資料不齊或報名程序未完備學校,最遲於 109 年 9 月 11 日(星期五)中午 12 時前將相關資料補齊,若資料不完備,則不予受理報名。分配區域如下:
1.南區場次:永華 1區、永華 2區、大新豐區之公私立國中。
2.北區場次:大曾文區、大新營區、大新化區、大北門區之公私立國中。
(二)複(決)賽:
俟分區初賽辦理完畢後,由分區承辦學校於 10月 19日(星期一)前彙整晉級隊伍名單至複(決)賽承辦學校;參加人員必須與初賽人員名單一致,如未依規定,將取消參賽資格。答題代表如有更動,請最慢於複(決)賽當天檢錄時提送更新名單於複(決)賽承辦學校(永康區崑山國小),人員需為原報名人員中更替;如無異動,則視為同預賽答題代表。
(三)賽程預訂於 109年 9月 21 日(星期一)於教育局資訊中心網公告。
柒、活動日期、時間和地點:
一、領隊會議(抽籤暨賽前說明):
- 時間: 109年 9月 15 日(星期三)下午 2 時至 5 時 30 分。
- 地點:臺南市永康區崑山國民小學 1樓東永廳(暫定)
- 參賽隊伍請務必派員全程參加。
二、初賽(北區):
- 時間: 109年 9月 29 日(星期二)上午 8 時 30 分至下午 5 時。
- 地點:臺南市新營區新民國小(臺南市新營區民生里公園路一段 136號)。
三、初賽(南區):
- 時間: 109年 10月 13 日(星期二)上午 8 時 30 分至下午 5 時。
- 地點:臺南市安南區海佃國小(臺南市安南區溪東里郡安路五段 56號)。
- 時間: 109年 10月 27 日(星期二)上午 8 時至下午 5 時。
- 地點:臺南市永康區崑山國小(臺南市永康區崑山里國光五街 72號)。
捌、比賽內容:生活法律常識,請參考下列網站資料:
玖、活動流程及比賽方式:
- 比賽報名:請各校依規劃報名參加南區或北區初賽。
- 場次抽籤:賽程安排於領隊會議辦理抽籤事宜,抽籤決定後不得更動,屆時未到場將由主辦單位代為抽籤,不得異議。
- 分組原則:分區初賽各校代表隊伍以不在同一組為原則;複賽不在此限。
- 請於比賽前詳閱本計畫及比賽規則。
- 比賽檢錄:請參賽同學比賽當日依「報名表名冊(附照片)」進行檢錄。
- 活動進行:每一場次原則上 2~3隊同台比賽(屆時依實際參與隊數彈性調整),各隊至多有 10 位選手,其中 4 位擔任答題代表,其餘擔任智囊團須待在救援區,可攜帶書面參考資料,但為保障比賽公平性各校不可攜帶 3C 電子產品。答題代表不得攜帶任何用品,每隊均有 2 次救援牌(智囊團)及2 次機會使用戰術牌。其餘規定請詳閱比賽規則(第 10 頁)。
- 比賽題數:各區初賽、複賽每場次 10題;前 4名排名賽(準決賽及決賽)每場次 15 題,均為選擇題。
- 晉級:比賽採淘汰賽,以初賽、複賽、決賽之方式進行,各組優勝者晉級。
- 餐飲自理:參加人員及帶隊教師茶水及午餐請自理。
- 錄影(音):比賽時除主辦單位進行全程錄影(音)外,其他單位禁止錄影(音)及現場拍照(主辦單位將於現場專人照相,並將檔案放置網路供各校下載),錄影(音)內容不對外提供。
拾、獎勵:
- 進入複賽未獲名次之隊伍,請所屬學校敘予參賽學生相關獎勵,以資鼓勵。
- 複(決)賽隊伍獎勵方式:本比賽採淘汰制,每場次優勝隊伍晉級下一場次,依場次成績共錄取前六名,獎勵名額如下。
- 第一名: 1隊,圖書禮券 15,000元、團體獎盃乙座及參賽同學獎狀乙幀。
- 第二名: 1隊,圖書禮券 12,000元、團體獎盃乙座及參賽同學獎狀乙幀。
- 第三名: 1隊,圖書禮券 10,000元、團體獎盃乙座及參賽同學獎狀乙幀。
- 第四名: 1隊,圖書禮券 8,000元、團體獎盃乙座及參賽同學獎狀乙幀。
- 第五名: 4隊,圖書禮券各 3,000元、團體獎盃乙座及參賽同學獎狀乙幀。
- 第六名: 4隊,團體獎盃乙座及參賽同學獎狀乙幀。
- 前三名隊伍指導教師:依照「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獎懲案件作業規定」辦理敘獎。
- 四至六名隊伍指導教師:獎狀乙禎。
拾貳、其他注意事項:
- 比賽時可攜帶相關參考資料;參賽學校可於初賽進行時到場觀摩;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承辦單位訂定宣布,並公告於教育局資訊中心網頁。
- 隊名稱謂:應符合校園善良風俗,避免歧視或較爭議之名稱,請各隊指導老師指導學生斟酌隊名,並以 7個字為上限(含國字、英文字母及標點符號),大會保有最後修正之權利。
- 費用補助:
(一)補助本市所屬參加學校訓練費用,以參加學生總人數 10人以下補助 2500 元, 11~20 人補助 4000 元, 21~30 人補助 5000 元。(為「競賽及交流活動費」,補助參賽學校於比賽期間之交通費、膳雜費、印刷或資料印製費。分區初賽及複(決)賽分開補助,以校為單位補助),請於報名表上勾選是否申請「競賽及交流活動費」(附件 1 :表 1)。
(二)申請時請於活動當天報到時一併繳交下列資料(或於活動結束後一星期內寄送各指定地點,逾期不予受理):
- 經費收支清單乙份(正本,影本自行留存)
- 領款收據:
- 文號為109年 6月 23日南市教安(一)字第 1090667824 號
- 補助(委託)單位:依複(決)賽、分區初賽承辦學校填寫,臺南市永康區崑山國小、臺南市新營區新民國小、臺南市安南區海佃國小。
- 請於領款收據,銀行名稱需加註貴校解款行代號(共 7碼,如臺灣銀行新營分行,解款行代號 0040288),或於經費收支清單中,備註欄之解款行代碼、名稱處敘明。
- 憑證(因本案為部份補助,憑證請各校自行留存,不用繳交):
①.車資或便當
②.印領清冊(學生參加比賽差旅費用,請依本市最新規定辦理)
- 國立中學及私立中學請繳交統一收據及憑證正本(非繳交經費收支清單)
- 未報名參加學校:請於 109年 9月 11 日(星期五)前函文敘明未參加原因。
- 比賽禮節:
- 比賽場地勿飲水:為維持場地清潔,比賽現場禁止飲用飲料茶水,如需使用,請至比賽場地外飲用。
- 各場次進行比賽時,台上參賽人員應注意主持人相關說明及遵守比賽規則;台下觀眾請勿交談以免影響比賽公平性。
- 本項活動進行比賽時,請勿任意走動、喧嘩;各項活動應於各場次開始前及結束後進行,以免影響參賽人員。
- 本於榮譽精神,應確實遵守實施計畫及比賽規則相關規定,不可有投機取巧之行為發生,經查獲,將依校規議處並追回相關獎勵(品)。
- 各校(隊)服儀務必重視和一致,請穿著整齊服裝上台(校服、隊服或班服)參賽,歡迎親友團組隊前往加油(可準備海報、加油棒…等為同學加油)。
- 秉持運動家精神:「勝不驕、敗不餒」,透過本次活動得以將平時所學加以印證。準備過程中,同時可將生活上碰到的法律問題,有系統的涉獵與學習,也希望透過這樣有趣又有深度的比賽,促進學生學習法律知識之興趣,降低誤觸法律的機會,亦能保護自己及他人。
- 參加複(決)賽師生請踴躍參加 109 年 10 月 27 日(星期二)上午 8 時 20 分開幕儀式,請於當日 8 時前完成報到並就位完畢。誠邀校長(或處室主任代理)蒞臨開幕儀式為師生加油,儀式約 20 分鐘,結束後立即進行比賽。報到處特別設置校長簽到處,俾利儀式進行介紹。
拾參、經費來源:由主辦單位相關經費支應。
拾肆、辦理本案有功人員,依「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獎懲案件作業規定」,由各承辦學校依相關規定辦理敘奬。